盜竊交通標志桿的相關處罰條例
盜竊數額較大或者多次盜竊、攜帶兇器盜竊的,涉嫌盜竊罪,要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不構成犯罪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處罰款、十五日以下拘留。
《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竊、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br style="content: ""; display: block; width: 705px; height: 0px; margin: 20px 0px; color: rgb(51, 51, 51); font-family: "PingFang SC", "Lantinghei SC", "Microsoft YaHei", arial, 宋體, sans-serif, tahoma; font-size: 16px; white-space: normal; background-color: rgb(255, 255, 255);"/>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盜竊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一條盜竊公私財物價值一千元至三千元以上、三萬元至十萬元以上、三十萬元至五十萬元以上的,應當分別認定為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規定的“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狀況,并考慮社會治安狀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幅度內,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批準。
在跨地區運行的公共交通工具上盜竊,盜竊地點無法查證的,盜竊數額是否達到“數額較大”、“數額巨大”、“數額特別巨大”,應當根據受理案件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確定的有關數額標準認定。